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在建筑区域内书(范)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但不得低于3万元。
第十条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作为代表参加业主大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业主委员会必要的办公经费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六)其他有关物业服务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范文工作,受业主、业主大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人数为奇数的若干名委员组成,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每届任期为三至五年,委员不得在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人数、任期及业主委员会委员成员增补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忠实履行职责,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范文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收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