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0号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5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为业主提供服务,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市场竞争、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的招投标、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收费的监督管理;
(三)专项维修资金和住宅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受理、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