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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电梯的住宅物业履行手续后可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首次明确执法进小区;8种危及安全情形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维修基金;建筑区划内除城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地和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之外,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1开发商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斌介绍,据初步统计,截至去年9月份,我省实施物业管理项目9202个,召开了首次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只有2764个,不到三分之一。
为了解决首次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成立比例低的问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乡镇、街道报送成立业主大会需要的文件资料,并承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
同时,规定业主主动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指导,并参加筹备组;业主未及时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由乡镇、街道组建筹备组。
2小区可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
我省不少老旧小区并未安装电梯,这给很多老年人带来了出行上的困难。
吴斌介绍,为了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解决老人上、下楼难的问题,条例对住宅物业增设电梯做出明确规定。
具体来说,住宅物业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设电梯等进行改造的,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符合规划、土地、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且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此外,条例明确,老旧住宅小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改造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