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修订】(6)

规章制度2018-09-09王华老师

(五)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规定的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答复;异议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对公告内容予以修改并重新公告。

第二十六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选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新建、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需要补选的;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需要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需要对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事项进行变更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议题、议程等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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