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按照《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档案局关于转发农经发〔2010〕12号文件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经管字〔2010〕11号)规定,以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关文件资料。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依法按政策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地籍调查勘测标准,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的规定执行。实测结果经村(组)公示、乡(镇)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等要求,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依据上述规定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登记簿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本次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四)加强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