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认定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公示后无异议可认定。
20、原民办教师档案中个人简历如显示“十九岁开始任教",没有标注年月,如何认定起始年月?
可以按出生年月推算年度,月份按一月掌握。
21、由当时学校指派进修、培训的人员教龄如何确定?
原民办教师被指派进修、培训的人员,回来后又继续任教的应计算为教龄。
22、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工作的工友或工勤人员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不享受。这一群体主要包括食堂做饭、打更、开车、门卫、修理等学校使用的临时人员。
23、原民办教师离岗后,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是否能享受教龄补助?
可以享受。并且教龄补助将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系统进行代发。
24、原民办教师离岗后,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但在民营、私营企业打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不享受。
25、原民办教师离岗后,从事个体经营或其他情况,由个人缴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否享受这一政策?
不享受。
26、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同时认定吗?
《方案》规定:“原则上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各地对申报和受理工作要一次性布置与安排,认定工作分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对达到60周岁的人员进行认定,第二阶段对未达60周岁的人员进行认定。如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认定后又找到新的证据的,可以进行再次认定和补发教龄补助。
27、印章如何使用?
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在初审核实过程中凡须加盖公章处,均用“某某县某某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材料审验章”,上报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材料须加盖乡镇政府(街道)公章。县级审核认定刻专用章:“某某市某某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审核专用章”。市级核定刻专用章:“某某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核定专用章”。
28、是否收取认定费用?
不收。
29、发生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的如何处理?
弄虚作假、违法乱纪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除严肃处理当事人外,还将追究领导人责任;申请人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请人资格,还将追究申请人责任,如已领取教龄补助的应追缴其教龄补助;人证作伪证的,除应严肃处理证人外,证人还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方面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