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单位证明材料需要单位盖章吗?
单位证明材料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出具的原始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该件系我单位档案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10、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是否应放到卷宗内?
是,应放入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卷宗内,长期保存。
11、证词、调查笔录有更改现象,是否可以认定?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更改,个别地方如确需更改的,应由当事人、调查人在更改处签字或按手印确认。
12、原民办教师亲属或不知情者出具的证明是否有效?
无效。
13、原民办教师因某种原因户籍迁移到外省的是否享受教龄补助?
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原民办教师必须是安徽省户籍的才可享受。如户籍迁入省已出台政策解决原民办教师问题,我省县级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应认定证明材料。
14、原在外省任教后因某种原因户籍迁移到我省的是否享受我省政策?
如符合《实施方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由原任教省份县级教育部门提供符合我省县级认定机构规定的认定材料,交其现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报批。
15、省内原民办教师户籍地与原任教地不一致的,认定由谁进行?
原民办教师应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机构申请;原民办教师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应将乡镇(街道)认定机构上报的申请资料转交原任教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原任教所在地乡镇(街道)认定机构接到县级认定机构转来的申请资料按程序进行初审核实,并上报县级认定机构审核;审核后,再将审核的结论和有关资料转交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照程序进行核定、报批等。
16、工资表、花名册等物证材料中的名字同音异字或与身份证名字同音异字,如何认定?
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相应认定机构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才可认定。
17、组织上保存的原民办教师档案材料中“工作简历”栏内,显示“某年至某年在某地任教"或“某年至今在某地任教”,是否应予确认这段时间为连续任教?
可以直接确认为连续任教。
18、组织上保存的原民办教师档案中花名册、登记表等,显示的起始任教时间不同,怎么认定?
以最早记载的任教时间为准。
19、原民办教师档案中有起始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无终止时间(离岗时间),如何确定其教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