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民办教师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组成部分,在我市农村教育事业发展中做出了贡献。本着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民办教师身份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任教服务满一年及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工作人员、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待遇、现户籍在我市的原民办教师。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二、认定办法
按照“区县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实行“原始证明材料与组织查证相结合”的认定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原民办教师的身份及任教服务年限认定。任教服务年限以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的实际时间计算,不同时段、不同学校任教的实际时间可以累加,累计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具体办法由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制定。
(一)申请时间和地点。个人申请截止时间:2013年6月30日。申请地点: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向原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申请人须填写《重庆市原民办教师养老和医疗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提交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二)审核认定程序。按个人申请、学校审核、乡镇审核、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区县政府审定、报市级相关部门备案(见附件2、3)程序进行。市内跨区县的,由原任教学校所在区县负责做好审核认定工作。区县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发放标准
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贴120元。
四、参保及发放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