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一步完善了全程可追溯制度。
一是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归集、共享、公布平台并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报送信息,实现重点食品生产、收购、加工、存储、运输、销售全过程安全信息可追溯。二是在农产品生产源头,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要建立经营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三是在生产加工环节,畜禽屠宰企业要建立稳定的货源基地并记录养殖信息,不得收购或屠宰加工无固定基地、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产品。四是在流通环节,生产经营者要查验记录食品信息并保存2年以上。
(七)加强信用监管,对构成犯罪者实行终身行业禁入。
一是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公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二是将食品许可、日常监督及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依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确定管理重点和频次。三是对构成犯罪的严重失信者实行行业禁入。对单位被吊销许可证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自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八)创新和丰富了监管方式和手段,提升监督执法和应急反应能力。
《条例》在创新监管方式、丰富执法手段方面作了新的尝试。在监管方式上,一是明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存在风险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理念。二是细化食品召回制度,有关部门对召回的不合格食品的销毁或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从制度上防止不合格食品二次回流市场。三是进一步强化了追溯制度。规定本市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归集、共享、公布平台,实现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全过程食品安全信息可追溯。在丰富执法手段上,一是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闭门等方式抗拒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的行为,条例进行了规定并设立了罚则。二是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杂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明显异常的,可以通过现场记录,当事人确认的方式获取证据,解决了取证难、执法成本高的问题。三是规定了严重违法行为现场公示惩戒制度,监管部门可以将严重违法者的名称、违法事项和行政处理决定公示在生产经营场所,违法者不得擅自揭除、撕毁或遮挡,客观上加大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