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出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基本要求,明确地方标准的制定。条例规定,在本市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没有国家标准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3、确立了区域协作机制,共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为构建安全食品供给体系,保障首都食品安全,2012年3月,北京与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山东、河南等8个省区市政府签署了《食品安全联动协作机制备忘录》,建立检测互认、信息共享、案件协作等工作机制。以此为基础,《条例》要求市政府与各相关省区市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案件协查、问题食品处置、全程追溯、检验互认、技术协作等机制。鼓励外埠优质食品进京销售,支持京内外企业签订安全食品供应协议,推动进京食品生产基地提升组织化、标准化、规模化程度,形成安全可靠的食品供应体系。上述规定为区域协作机制奠定了法律基础。
(四)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的责任。其中,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全面负责,必须履行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规章制度、配合监管部门检查以及事故报告等6项职责。二是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般性经营行为、食品委托生产、进货查验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责任、市场、庙会、展销会开办者及柜台出租者义务,利用自动售货机、互联网、邮购、电视电话销售食品,冷链贮存、运输、销售等多个方面,逐一明确了生产经营者的责任。三是进一步明确了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五)健全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一是有关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和保护;要求区县人民政府在监测分析的基础上,要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及时调整生产结构,有效控制有毒有害物质对安全生产的危害。二是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特别是投入品使用,《条例》明确规定了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从事生产,按照规定正确、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三是规范农业投入品经营行为;对农药经营者实行动态化目录管理。由农业部门制定农药经营者名录及名录管理办法,准许名录内的农药经营者销售农药并建立退出机制。四是鼓励农业标准化生产,鼓励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建设食用农产品生产标准化基地,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实行全程质量安全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