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不依法履行旅游行政职能,后果严重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具有旅游开发利用价值,能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度假、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和旅游商务会展、旅游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旅游家庭宾馆、旅游车船公司、旅游索道公司、旅游购物场所、旅游休闲娱乐场所、旅游网络公司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09年8月20日洛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实施的《洛阳市旅游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