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五大亮点解读

规章制度2018-07-13王新老师

《洛阳市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市对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洛阳市旅游条例》的首次修订。《条例》中有哪些亮点?洛阳市旅发委相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完善旅游管理体制

《条例》: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组织制定和实施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协调、融合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解读:旅游是关联度很大、关联部门很多的行业,也是一个长链条产业,旅游资源的开发有时会跨区域、跨部门,需要很强的综合协调性。《条例》提出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便于以后发生相关事宜时明确执行主体,有抓手,有条例可循,有利于解决旅游业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亮点二:培育旅游新业态

《条例》:依托工业、农业、林业、体育、科技、文化、文物、水利、渔业、教育和卫生等资源,开发旅游产品,创建旅游品牌,发展工业旅游、生态旅游、文化旅游、休闲旅游、研学旅游、寻根旅游等特色旅游项目。

解读:近年,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文化旅游、研学旅游、寻根旅游等新型旅游方式蓬勃兴起,自驾游、网络旅游等新兴业态层出不穷。《条例》从加大旅游供给侧改革,满足旅游者日益多元化需求的角度,明确提出依托各类旅游资源,发展研学旅游、寻根旅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等特色旅游业态,这是对市场需求的及时对接,也是着眼丰富我市旅游产品、促进旅游业发展转型升级的有效手段。

亮点三:网上经营旅游产品须获许可

《条例》: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标明其旅行社经营许可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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