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旅游条例从7月1日施行

规章制度2018-08-19李一老师

条例规定,景区应分别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套票,如果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开放或者停止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同时,景区不得强行向旅游者销售联票、套票,不得强制旅游者接受讲解服务,违者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责令停业整顿7日至30日。

每逢节假日,一些热门景区游客扎堆,存在极大安全隐患。对此,条例要求景区应核定最大承载量并向社会公示,制订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建立门票预约制度。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提前公告,及时疏导,采取分时进入或限制进入等措施。景区未制订或未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未公布景区的实时流量或最大承载量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

2016年5月13日,武汉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就即将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武汉市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通报和解读。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巡视员庞少华介绍,武汉市历来重视旅游业的发展,早在1997年,就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并于2006年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近十年,随着旅游事业的发展,原《条例》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旅游法》和《湖北省旅游条例》相继出台,对原《条例》的修改已经十分必要。

智慧旅游建设游客集中地wifi覆盖网络

《条例》第9条规定明确市、区政府和部门在推进智慧旅游建设方面的具体职责。政府应当制订智慧旅游发展计划,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健全旅游信息、咨询、救助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旅客集中场所推进公共卫生设施建设、无线局域网络覆盖,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旅游服务功能。

公安交管部门应为旅游车辆提供通行便利

《条例》第34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及通行条件,为具有旅游客运经营资质的旅游车辆在本市区域内通行提供便利,允许载客旅游车辆在限制非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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