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全文(4)

规章制度2018-07-12李一老师

第十四条 家庭有义务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处理好成员之间的关系和邻里关系,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并专款专用,保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别是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其开展社会治安综台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群防群治工作经费的筹集和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压当采取下列措施,做好基层治安防范工作:

(一)加强公安派出所的社区警务工作;

(二)加强110报警服务和治安卡口建设,完善快速反应机制;

(三)加强保安员、治安巡防队、治安信息员、治安楼栋长、综治协管员、平安建设志愿者等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四)加强防范、预警、监控等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宣传。

第二十条 对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依法给予保护。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达到优秀标准的;

(二)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帮教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成绩显著的;

(三)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成绩显著的;

(四)预防、制止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问题发生的;

(五)防止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食品、药品等危害人身安垒的事故发生的;

(六)协助司法机关侦破重、特大案件的;

(七)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达到平安建设标准的,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连续四年达到平安建设标准的,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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