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新版(3)

规章制度2018-07-12王新老师

第十四条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法律监督,依法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注意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结合案件办理提出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的检察建议。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整治突出治安问题,治理治安薄弱环节,创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对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服务和治安管理工作,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落实防控措施,组织指导治安防范和平安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人民调解,提高调处矛盾纠纷能力;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指导做好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安置、对接、帮教工作,强化监所安全管理,提高监狱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

第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开展反间防谍工作,加强国家安全宣传教育,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参与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八条防范和处理邪教管理部门应当防范控制邪教组织的聚集滋事活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打击邪教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对邪教人员的教育转化和反邪教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十九条驻省部队和省内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积极开展军民、警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动,支持和配合地方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组织民兵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搞好治安联防等活动。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应当抓好基层政权和自治组织建设,指导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做好救灾、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动员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二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有关机构加强职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社区矫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考核工作,检查监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完善并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列入各类学校教学内容,推动建立学校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家庭、社会、学校教育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青少年学生的管理教育工作。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