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省、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有领导专门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务,工作经费由当地政府予以保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站,并由一名负责人分管。
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和专门工作小组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密切配合、互相协调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研究部署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监督指导实施;
(三)检查考核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分析社会治安形势,组织开展多元化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协调处理本行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问题;
(五)调查研究,交流信息、推广经验,决定奖惩事项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推动落实;
(二)分析社会治安形势,排查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突出问题和隐患,落实治理措施;
(三)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吸毒人员和受邪教影响人员的帮教工作;
(四)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组织指导帮助行政区各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平安建设工作,落实各项社会治安防范措施;
(五)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公共安全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
(六)表彰奖励先进,总结经验,督导检查,督促整改,履行责任查纠建议权。
第三章国家机关的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应当依法惩处各种刑事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加强司法调解,及时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做好申诉、信访的接访工作;结合案件办理提出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