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最新全文(5)

规章制度2018-07-12王华老师

第二十五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开展道德、纪律、法制宣传教育,组织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鼓励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制止和取缔宣扬反动、淫秽、暴力、赌博及封建迷信的文学、美术、音乐、摄影、戏曲等作品的出版、制作、销售和上演。

第二十六条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应宣传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地区、部门、单位及时疏导、调解和处理民族、宗教纠纷。

第二十七条国土、农业、林业、水电、化工和计划生育等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及时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防止和减少治安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监督企业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九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做好帮教工作。

第三十条驻川部队和省内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军警民治安联防和军警民共建文明单位活动。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组织民兵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第三十一条精神文明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城市、文明片区、文明乡村等共建活动,倡导见义勇为和移风易俗,努力提高城乡人民的道德水准和文明素质。

第三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做好本辖区的治安防范工作,调解民间纠纷;

(三)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辖区内发生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

(四)协助司法机关对依法被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决定假释,监外执行人员的监督、考查和教育。

(五)教育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三条家庭应正确处理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之间的关系,配合社会、学校对青少年子女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住所安全防范。

第三十四条公民应自觉遵纪守法,积极检举、揭发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有义务向司法机关如实作证。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