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全文

规章制度2018-07-12才子老师

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是甘肃省政府根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而且结合本地情况制作的,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隶属甘肃省。

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违法犯罪。

第四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实行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

(一)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二)严格治安行政管理,查禁各种违法行为;

(三)开展治安防范工作,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消除不安定因素;

(四)对公民进行社会主义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依靠群众,开展群防群治;

(六)教育、改造和挽救违法犯罪人员,做好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工作。

第六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纳入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省、市(州、地区)、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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