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二、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人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不得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不得设立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三、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供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染物排放量。
四、受潮汐影响的河流、其生活饮用水取水点上下游及其沿岸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应相应扩大,其范围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水利等部门研究确定。
五、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并按第一、二项的规定执行。
六、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
第十一条地下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二、在单并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难降解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三、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
四、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
第三章 生活饮用水生产的卫生要求和污染事件的报告处理
第十二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备有并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规、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有分管领导和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管理生活饮用水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