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已由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5月27日通过,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二次供水定期公布水质检测结果列入其中。
饮水机与水接触材料要有卫生许可
条例还对涉水产品的生产应当向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卫生许可的涉水产品。
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应当经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具备生产能力,并具有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材料以及配方;生产饮水机以及供水设备类产品的,应当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生产工艺流程及其简述;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涉水产品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违法行为,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二次供水需定期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条例要求,二次供水单位应定期向用户公布水质检测结果。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饮用水水质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饮用水卫生安全监测信息,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水利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状况、水质状况等进行监测,保障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水进行水质检测,保障饮用水水源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每月向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报送检测资料;无自检能力的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下(或者供水人口在一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规范规定进行水质检测。
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贮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制度。每年应当对贮水设施进行两次以上清洗、消毒并进行水质检测,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标准。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向用户公布水质检测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