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建设与国际接轨的邮轮旅游标准化体系。邮轮旅游标准化体系应当包括邮轮票务销售、码头服务、旅游服务等环节的操作流程、行为规范和服务要求。
第十九条(港口服务)
鼓励港口经营人积极发展与航运、商贸等关联产业的合作经营,拓展贸易、金融、保险、咨询等现代港口服务功能。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行业管理,引导港口经营人围绕效率、服务、品牌开展公平竞争,不断提高港口经营专业化和服务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条(航空运输发展)
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优化调整上海地区空域结构,提升枢纽空域容量和使用环境。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提升机场安全运营效率和综合服务质量。
鼓励航空公司向网络型、联盟型转型,拓展国际航线,提升航线网络的通达性、衔接性和枢纽航班密度。
第二十一条(航运服务机构的设立和发展)
支持航运金融、航运经纪、航运咨询、船舶管理、船舶修造、海事认证与评估、行业组织等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有关的服务机构的设立和发展,鼓励国际大型航运企业和机构入户上海。
航运相关企业和机构符合地区总部认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应政策,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其开办和租房等方面给予资助,对航运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船舶登记)
海事部门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下,简化登记条件,完善登记内容,优化船舶登记及相关业务流程,为船舶营运、融资、保险、修造、交易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记服务。
推进建立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上海登记。
第二十三条(航运交易)
支持船舶交易、运价交易、运力交易等航运交易发展。
上海航运交易所等航运交易机构应当不断创新航运交易服务产品,提高服务效率和国际影响力,推进形成上海国际航运交易中心。
第二十四条(航运中介)
鼓励航运经纪、航运代理、技术服务中介、金融服务中介等航运中介组织合作联营、组建联合体,实现规模化发展。
市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航运中介执业规则,建立航运中介机构诚信管理体系,向航运企业公开航运中介机构诚信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