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建设连接主要港区、空港、铁路站场、产业园区、物流基地、货运枢纽的陆上集疏港公路路网体系。
本市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推进建设铁路疏港支线及联络线。
第十四条(集疏运方式)
鼓励航运企业发展江海联运、水铁联运、空铁联运、甩挂运输业务。
市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化监管措施,便利航运企业通过多种运输方式的一体化发展,以节能环保、经济高效的方式完成运输。
第十五条(土地和水域保障)
本市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土地和水域使用需求,推动在港口、机场周边等具有一定基础的区域设立临港、临空产业集聚区。
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规划,保障港区、机场和航运功能集聚区等各类建设用地需求。
第三章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海洋运输)
鼓励海运企业依托上海港口开辟覆盖全球的海运航线,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专业化船队。
支持海运企业与大型货主、港口企业开展联营合作,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进入海运业。
按照国家规定允许中资航运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以及依照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登记的五星旗船舶,经营以上海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对外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捎带业务。
第十七条(内河航运)
本市积极推进实施内河船舶标准化,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和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根据有关规定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进行更新、改建。
鼓励内河航运企业发展干支直达和江海直达运输。
第十八条(邮轮运输)
市交通、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上海中国邮轮旅游发展试验区建设,制定相应的推进措施和配套政策。
鼓励多元资本进入邮轮产业,发展中资邮轮公司与邮轮品牌,鼓励境外国际邮轮企业在本市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业务。
市口岸、旅游、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邮轮码头实施特定时限内的过境和出入境免签政策,设立双向便利的免税购物商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