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与港澳台地区在国际航运领域的战略合作,形成分工合理、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加强与世界其他国际航运中心城市之间的交流,鼓励航运企业、航运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七条(政府责任)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国家驻沪机构应当对照国际通行规则,按照国家建立上海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的要求,制定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政策措施,发挥先行先试和示范引领作用,营造便捷、高效、安全、法治的国际航运服务环境。
第八条(社会组织)
本市鼓励和支持航运相关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合作,推进航运科技创新,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规划和集疏运体系建设
第九条(发展规划)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部署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总体目标,组织编制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家有关部门、国家驻沪机构和航运相关企业等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阶段目标、战略部署以及具体的工作措施和落实部门,并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
第十条(规划协调)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港口、航道、机场、公路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推进航运服务集聚区的协同发展,促进形成空间布局合理、功能分工科学、资源利用高效、物流畅通快捷的国际航运枢纽。
第十一条(港口设施建设)
本市围绕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港区建设的目标,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发展需要,推进港口设施建设,加快优化港区布局和码头泊位结构。
第十二条(空港设施建设)
本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集约化规划建设机场基础设施,持续提升机场设施容量,满足航空运量增长、功能品质提升和商用飞机发展需要。
支持和鼓励航空货运相关企业建设航空货物集散和转运枢纽。
第十三条(集疏港交通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的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推进建设连接长三角主要沿海港区的高等级航道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