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表决通过(2)

规章制度2018-07-11三水老师

“十三五”期间,上海将建成亚太地区规模最大的邮轮母港之一,争取12-15艘邮轮以上海为母港运营。为此,《条例》规定了包括制定上海邮轮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相应的推进措施和配套政策等在内的五方面措施,为“十三五”相关目标的实现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

《条例》自201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上海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促进各类航运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部署,建成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工作的领导,推进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省市的合作和协调机制。

本市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进委员会,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市交通、发展改革、财政、税务、规划国土、建设、商务、公安、环保、工商、质监、旅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服务、口岸服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民用航空、铁路等国家驻沪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资金投入)

本市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通过拨款补贴、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创新奖励等方式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鼓励境内外各种社会资本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支持企业、机构等组织建立航运基金,为航运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投融资服务。

第六条(合作与交流)

加强与长江经济带以及国内其他城市在航运领域的全面合作,发挥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比较优势,扩大辐射带动效应,促进航运要素的整合,实现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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