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3)

规章制度2018-07-11三水老师

第十四条(土地和水域保障)

市规划国土资源、海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相关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当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用地和水域需求,并为设立临港经济、临空经济等产业园区预留土地和水域。

第三章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海洋运输)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海运企业依托上海港口开辟覆盖全球的海运航线,建设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专业化船队。

本市支持海运企业与货主、港口企业开展合作经营。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海运企业,可以经营以上海港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对外开放港口与上海港之间的捎带业务。

第十六条(内河航运与船舶)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干支直达运输和江海直达运输。

本市按照国家推进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的规定,对不符合标准化船型的船舶,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实施更新和改建。

第十七条(邮轮发展)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邮轮产业发展规划,推进上海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建设,并制定相应的推进措施和配套政策。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与国际接轨的邮轮旅游标准化体系。邮轮旅游标准化体系包括邮轮票务销售、合同签订、码头服务、应急处置等环节的操作流程、行为规范和服务要求。

在邮轮码头推进实施特定时限内的过境和出入境免签政策,设立双向便利的免税购物商店。

本市鼓励境内外邮轮公司在本市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开展经批准的国际航线邮轮业务。

第十八条(港口服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提供港口装卸、仓储等服务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拓展贸易、金融、咨询等现代港口服务功能。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公平、优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引航服务)

引航机构应当健全完善引航服务规范,公开收费标准,为进出上海港口的船舶提供高效、安全的引航服务。

第二十条(船舶登记)

海事部门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完善登记内容,优化船舶登记及相关业务流程,为船舶营运、融资、保险、修造、交易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船舶登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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