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航线网络)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推进以本市机场为主基地的航空公司拓展国际、国内航线,完善航线网络布局,提升航线网络的通达性、衔接性和枢纽航班密度。
市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优化调整本市空域结构,提升枢纽空域容量。
第二十二条(航空货运物流)
本市支持国内外航空公司以及综合物流服务商在上海机场建设航空物流转运中心,推广应用物联网技术,开展多式联运,加快航空货运业务发展。
第二十三条(公务机发展)
本市应当加快公务机基地建设,满足公务机运营保障需求,吸引国内外公务航空运营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
第二十四条(空港服务)
本市机场管理机构和航空业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优化地面运行组织,推广应用运行管理新技术、新设备,提升机场安全运营效率和综合服务质量。
鼓励国内外航空公司和航空联盟在本市开展业务,共同建设品质领先的世界级国际航空枢纽。
第二十五条(航运交易)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推动在本市开展并创新船舶和航空器交易、运价交易、运力交易等航运交易业务。
上海航运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应当为航运交易业务的开展创造便利条件,规范航运交易行为,提供航运交易动态信息,拓展航运信息加工与发布等公共服务功能,维护航运交易市场公平有序,促进航运交易和相关业务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航运指数)
上海航运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要开发航运指数,提升上海航运指数的国际影响力。
上海航运交易所等专业机构应当加快航运指数衍生品研发,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建立衍生品专业监管制度。
第二十七条(航运中介服务)
航运经纪、航运代理等航运中介组织可以与技术服务中介、金融服务中介等中介组织开展合作经营,组建联合体,实现协同发展。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航运中介执业规则,逐步建立航运中介机构诚信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服务)
本市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境内外机构网络资源和电子化手段,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融资、结算、避险、财务顾问、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