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草案(2)

规章制度2018-07-11王华老师

第二章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发展规划)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部署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总体目标,组织编制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国家有关部门、国家驻沪机构、航运相关企业等方面的意见。

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推进建设的战略部署、分阶段目标以及具体的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第九条(规划协调)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港口、航道、机场、公路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推进航运服务集聚区的协同发展,促进形成空间布局合理、功能分工科学、资源利用高效、物流畅通快捷的国际航运枢纽。

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应当与临港经济、临空经济等产业园区的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海港设施建设)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发展需要,推进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港区的建设,优化现有港区布局和码头泊位结构。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港口配套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十一条(空港设施建设)

本市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集约化建设机场基础设施,增加空港设施容量,并推进长三角机场群功能互补,满足航空运量增长和功能品质提升的需要。

第十二条(集疏港交通设施建设)

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推进铁路疏港支线及枢纽联络线建设。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推进建设连接长三角主要港区的高等级航道网络。

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连接主要港区、空港、铁路站场的集疏运公路路网和轨道交通网络。

第十三条(货物中转便利化)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推进建设各类中转设施,发展江海联运、水铁联运、空铁联运、水水中转等业务,统筹推进货物中转和集拼业务发展。

市口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家驻沪机构、航运相关企业推进口岸通关一体化,简化多式联运和货物中转口岸查验监管程序。本市口岸推进实施多式联运一次申报、指运地(出境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货物予以直接放行的措施,但需要在口岸实施检疫和检验的商品、运输工具和包装容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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