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被监督单位对财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规章制度2018-07-11李一老师
第十八条被监督单位对财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年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