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全文(3)

规章制度2018-07-11李一老师

第十八条被监督单位对财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财政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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