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问题解答(6)

规章制度2018-07-11王新老师

27.问: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是否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是否需要试用?

答:需要。对于曾担任过领导职务,因工作需要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再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时,可不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28.问:第二十八条要求“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

答:要求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是为了提高考察工作质量,防止走过场。实际工作中,具体多长时间为充足,应当从有利于深入了解人选情况的需要出发,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实际确定,但不能采取电话考察、委托考察等方式,更不能先上会后考察。

29.问:第二十八条要求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实际工作中如何把握?

答:是否开展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由考察组根据考察工作的需要确定。民意调查一般在领导班子换届考察时开展,主要负责同志调整或者班子调整面比较大时也可以开展。需要对涉及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核实时,应当进行专项调查。对交流任职不满2年的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任职地方或单位进行延伸考察。

30.问:人数较少的单位人选意见比较集中时,可否将个别谈话推荐与考察谈话合并进行?

答:个别谈话推荐是了解谈话人对人选的推荐意见,考察谈话是对特定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一般应当分别进行。

31.问: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实际工作中,应当如何把握?

答:对拟提拔考察对象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可以由考察组查阅,也可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干部管理部门和干部监督机构查阅。查阅后发现报告的情况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合、有涉嫌违规违纪的,或有涉及个人有关事项举报反映等情形的,应当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进行核实。未报告过个人有关事项的科级干部列为考察对象后,考察中应由本人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32.问: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在考察环节进行吗?

答:根据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审计。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已经进行过任中审计的,考察时可不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没有进行任中审计的,考察或干部离任时应当委托审计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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