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问题解答(5)

规章制度2018-07-11王新老师

20.问: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群众公认度”,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如何把握?

答:对群众公认度的把握,主要看三个方面:一是民主推荐情况,二是近三年各类考察、考核、测评情况,三是日常了解的情况和群众口碑。

21.问: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如何理解和把握?

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影响期或者处分期未满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影响期或者处分期已满的,还应当根据本人在问责事件中所负责任、事件的社会影响是否已经消除等因素,慎重研究可否列为考察对象。

22.问:第二十五条规定,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这里的“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情况”是指哪些情况?

答:一般是指民主推荐情况,考察组的初步意见和其他需要反馈的情况。

23.问:第二十五条规定,领导班子换届,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原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拟作为正职人选考察对象,是否需要公示?

答:都需要公示。这里所指的“新进党政领导班子”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从班子以外进入到班子中的;二是在本班子中提升职务或者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如政府正职拟作为党委正职人选考察对象,常委拟作为副书记人选考察对象的,考察时都应公示。

24.问: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是指哪一级“党委(党组)”?

答:个别提拔任职的考察对象,应由对拟任职位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研究确定。

25.问:第二十五条规定,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实际工作中应当如何把握?

答:领导班子换届,必须进行差额考察,即考察对象必须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如果意见比较集中,可以进行等额考察;意见不集中的,一般应当进行差额考察。

26.问: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是否需要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是否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和任职试用期制?

答: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进行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担任非领导职务,不实行任职试用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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