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问题解答(2)

规章制度2018-07-11王新老师

5.问: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的含义是什么?

答:这里的“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6.问: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两个以上职位”的要求如何理解和把握?

答:“两个以上职位”是指在同一职务层次两个以上的岗位工作过,既包括领导职务,也包括非领导职务。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某一职务但分工进行过调整,即主管工作发生了变化或者该职位职能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及其他类似情况,也可视为在两个职位工作过。干部平级兼任职务且有明确分工的,可视为两个职位的任职经历。凡经组织选派、挂职锻炼时间在半年以上,均可视为一个职位的任职经历。

7.问: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这一规定应如何把握?

答:“副职岗位”“下级正职岗位”的任职时间,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在机关任职的时间和在企业、事业单位任相当职务的时间可累计计算(相当职务一般可根据该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所隶属的干部管理权限,比照对应的党政机关干部职务序列确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本条例规定的提任年限要求,是干部提拔任用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限要求,而不是达到后就必须提拔。干部不能以达到提任的最低年限为由要求组织提拔任用。这一解释也适用于本条例第八条关于其他基本资格的规定。

8.问:副部级单位中,干部提职的任职资格年限怎么把握?从副司长(正处级)提任司长(副司级),在副司长岗位上需要任职几年?

答:副部级单位干部提职的任职资格年限,应当以职务而不是职务层次把握。副司长提任司长,应当在副司长岗位上任职两年以上。副省级城市干部提职的任职资格年限也照此掌握。

9.问:副部级单位的副处长(副处级)提拔担任副司长(正处级),是否属于越级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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