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解读(3)

规章制度2018-07-09王华老师

1988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三定方案”中明确了其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职责。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国有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除国有资产评估之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赋予了房地产估价师的法律地位。

我国评估行业经过近30年的发展,现六大类评估机构共有1.4万多家,评估师人数已经超过13万,从业人员60多万。其中尤以房地产评估、资产评估和土地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最多,发展最为成熟,有评估行业内“三驾马车”之称。

评估行业立法时间轴:

资产评估法(草案)历经十年,期间尤其对于法的名称和评估界限等问题争议不断,四次审议数易其稿,甚至在2013年进行第二次审议后由于分歧过大,导致该部法律草案几成“废案”。

1、资产评估立法工作自2005年12月正式启动,并于2006年成立了资产评估法草案起草组。但由于部门利益纷争巨大,本拟于2007年就提交审议的草案,一直等到2012年。

2、2012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资产评估法(草案)》首次进行审议。

资产评估法草案一审之后,在业界引发轩然大波,赞同者、反对者针锋相对、言辞激烈,一石激起千层浪。有文章称之为“激烈争议凸显多方利益博弈”,不啻于引发了一场业界地震。赞同者认为评估立法将打破部门分割、有利于评估行业做大做强;反对者主要来自资产评估以外的其他评估从业人员,他们认为草案条款规定模糊,财政部门将取得评估行业的主导权,不排除将来所在行业被资产评估一家“吃掉”的可能,饭碗难保。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

一是关于法律名称。是叫“资产评估法”还是“评估师法”或“财产评估法”等一直都有争论。

二是关于管理体制。针对评估行业多龙治水、部门分割的现状,一审稿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建立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负责协调和指导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同时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具体行使设定注册评估师专业类别、制定统一的评估基本准则等职责。可见,一审稿致力于打破部门分割现状,协调现有各部门的监管力量,实现统分结合。但是,我国法律中出现“协调配合机制”的表述极少,并且在该机制中财政部门占主导地位,其他部门未必接受这种制度安排,实践中难免会有掣肘,操作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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