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解读(4)

规章制度2018-07-09李天扬老师

3、2013年8月提交二审。

距离第一次审议后,在一年半的修改完善时间内,改革信号逐渐明确,改革方向逐步明朗,为二审稿的修改指明了方向。二审稿对一审稿作了重大修改。二审稿一个突出特点是按照简政放权、政社分开的要求,将更多政府部门管理权限向行业协会下放,着力厘清、理顺政府、行业协会、评估机构之间的关系。

但由于国务院相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意见仍存分歧,以及其他评估从业人员对资产评估“一统天下”顾虑,因此在业内也存在较大争议。

4、2015年8月提交三审。

2015年8月,《资产评估法(草案)》在争议中迎来三审,此时距二审已时隔两年之久。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将终止审议。三次审议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激活该法律草案,使其可以继续审议下去。

本来评估立法试图解决多头管理、“五龙治水”的局面,但因有关部门意见分歧较大,最终三审稿中明确暂不改变目前分别管理的体制。但这种修改,也招致了一些委员的不赞同,如一直建议“应当设立统一的评估行业协会,不同专业领域在协会下设立专业委员会,由一个行政部门统一行使行政监督职责”的董中原委员。

《资产评估法》终通过:外籍人士不能成为中国评估师但可开展业务

5、2016年6月27日进行第四次审议。

四审稿体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放开了评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允许评估师以外的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人员在评估机构中从事评估业务。同时进一步强化评估机构对本机构评估专业人员的管理责任。

6、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7、自2016年12月1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实施。

下面是办法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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