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原材料采购时,由食堂管理员把好检验检疫关,确保食材合格。主厨检查菜的清洗、卫生质量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步加工流程。
第二十八条工作期间,应保持通风,严禁密闭。当日结束后,应关闭燃气,关闭除冰箱外所有电源,保持通风。
第二十九条局党政办负责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就餐后,出现身体不适人员占就餐人数5%以上的,及时就医,并由国家卫生部门出具检测报告。同时,将留样送国家卫生部门检验,并确认是否是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如发生集体性疑是食物中毒,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费用管理
第三十条按规定列支经费开支项目。食堂管理员须在每月28日前根据本月实际发生情况作出下月费用预算安排。
第三十一条按程序及时报批费用。月末食堂管理员统计当月就餐人数、支出单据,由党政办负责人初审签字后再交财务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出纳方可结算支付食堂费用。
第三十二条食堂管理员对食堂收支账目要按常规用餐、接待用餐、分开记账。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