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雇员由市人事主管部门会同其雇用单位进行考核,其他雇员由雇用单位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雇员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雇员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的结果,作为雇员续聘、工资、奖惩的依据。
雇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雇用合同。
第三十二条雇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管理有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防止或者避免严重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开拓创新,在工作岗位上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三十三条对雇员的奖励,按公务员和职员奖励的办法实施。
雇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普通雇员履行雇用合同满1年以上,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考,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聘)用。
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履行雇用合同满1年以上分别录(聘)用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雇员与雇用单位因雇用程序或雇用合同的履行、解除、考核、工资待遇等发生争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