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集聚人才营造法制环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答三
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吴江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首部法律成果,也是建立人才集聚体制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建设高素质的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切实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条例》的颁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重要举措。中央改革决定提出了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提出了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的新要求。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自2002年以来已经推行了十多年,取得了较大的进展,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并没有解决,突出表现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尚未真正建立;阻碍人才顺畅流动的体制壁垒、身份障碍尚未破除;招聘人员的各种歧视现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激励人才的奖惩制度和工资福利制度不够健全;评价人才的职称制度、绩效考核制度不尽科学;人事争议处理依据不够明确,人才的合法权益仍然不能有效保障。解决上述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强国家层面的顶层制度设计,运用法律手段有效破解改革难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改革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为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营造了一个法治环境。
其次,《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打破人才流动的体制壁垒和身份障碍。我国现有110多万个事业单位,3100多万在编人员,其中67%以上是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我国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优秀人才,绝大部分集中在这里。为此,建立什么样的用人制度关系到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成败。其中一大亮点是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实现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人才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实现了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的机制转换,促进了单位与人才双向选择的市场配置方式,畅通人员流动出口,拓展人员正常退出渠道。特别是《条例》明确了以聘用合同作为唯一依据确立或终止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从而淡化了人事档案、编制指标、户籍身份等现行的传统做法,这将有利于进一步通过改革打破地域、单位和身份界限,创造人才公开平等竞争的环境;有利于以市场机制有效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