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新版

规章制度2018-07-05三水老师

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1997年5月26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31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黔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加速科技进步,有利于环境与资源的保护,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

(二)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或本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逐步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培育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等应编制系统和行业科技成果转化规划,定期发布科技成果转化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指南。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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