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新版(2)

规章制度2018-07-05李天扬老师

(一)明显提高产业、行业技术水平的;

(二)有利于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的;

(三)对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有明显促进作用或导向作用的;

(四)有利于加速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

(五)形成规模效益,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能力的;

(六)合理、有效利用本地资源、节省能源、降低消耗的;

(七)减少公害,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的;

(八)促进高产、优质、低耗、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

第八条科技成果持有者除按国家规定的有关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外,还可通过承包企业或提供技术服务等实施转化。

鼓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企业及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独立或者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自确认之日起,本单位未能适时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该成果权属,保证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与所在单位签订协议,对该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利,单位应予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已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鼓励农业科研机构、院校、农业试验示范单位和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独立或与其他单位合作,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技术服务,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受益单位或个人应按合同或协议支付服务费;可以依法生产、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审定的优良品种。

第十二条鼓励支持依法建立的技术中介组织和取得经纪人证的技术经纪人,依法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代理或居间等中介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实验示范基地和其他工程技术创新、技术服务机构,可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三年内试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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