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与审计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照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并将下列事项列入重点审查内容:
(一)控制结余结转资金规模的措施和结果;
(二)预算绩效管理措施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三)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部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情况;
(五)跨年度预算平衡情况;
(六)审计查出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四十一条 人大财经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关于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审计部门开展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决算草案提出建议;
(四)对改进预决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审计监督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并将整改情况于当年年底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人大常委会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在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或者整改情况报告时,经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接受询问。
第四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批准本级决算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同时将批复的部门决算抄送本级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并报告批复的汇总分析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决算,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