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全文(8)

规章制度2018-07-04王华老师

人大财经委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15日前,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反馈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5日前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及其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20日前,向本级人大财经委和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报告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并提交审计查出问题的有关材料。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5日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的正式文本。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5日前,向大会提交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正式文本。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及其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报告应当重点说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和财政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决算草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决算草案与预算相对应,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与上年决算数作比较,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时,应当提出审计部门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下列内容:

(一)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情况;

(二)本级部门(含直属单位)、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机关运行经费的审计情况;

(三)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审计情况;

(四)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情况;

(五)政府债务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情况;

(六)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中要求重点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情况;

(七)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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