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开发利用不可任性
条例对水库开发利用作出原则性规定。规定开发利用水库应当符合水库功能定位,保证水库基本功能和安全运行。
条例对利用水库进行水产养殖作出特别规定。规定在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服从水库蓄洪、泄洪和抗旱调水的要求,合理确定养殖规模。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和设置屠宰场。条例还对利用水库进行旅游开发作出特别规定,明确利用水库进行旅游开发应当编制水库旅游开发规划并依法报批;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保障设施;应当做好水、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因施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施工完成后应当予以恢复。
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擅建度假村
为了更好地对水库进行规范和管理,条例明确了水库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规定:禁止擅自建设住宅、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等建(构)筑物;擅自设置排污口;禁止设置废物回收场、垃圾填埋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禁止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输送设施。
条例还规定,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围垦、填库、围库、拦截库汊;禁止在大坝、溢洪道放牧、堆放物料和晾晒粮草;禁止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超过核定载重的车辆;禁止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和设置屠宰场;禁止在禁止的区域进行水产、畜禽等养殖活动以及游泳、水上娱乐、垂钓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