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今起施行

规章制度2018-07-01才子老师

7月1日,《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将正式颁布施行。届时,将解决部分水库因产权不清、经费不足、疏于管理等问题,确保南宁市登记注册的748座水库的保养和安全。《条例》明确规定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周边禁止种植速生桉,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建设度假村、酒店等建(构)筑物。

据介绍,目前南宁市水库多达748座,其中511座属农村集体自行管理,这些水库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生态养殖、航运、旅游等多种功能。为确保水库的养护、安全,《条例》建立了水库注册登记制度,从制度层面解决水库管理方面的问题。此外,《条例》对在水库周边及水库内进行旅游开发等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解读】

南宁市大部分水库建于上世纪50—70年代。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管理经费缺乏等各方面原因,水库管理范围的确权划界、养护维修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尤其是农村集体所有水库长期投入不足,养护维修不正常,严重影响水库工程和水质安全,进而影响受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条例》明确建立水库注册登记制度、水库管理范围的确权划界原则、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经费保障制度、移交管理制度、防洪应急度汛制度、水质监测制度、开发利用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从制度层面解决市水库管理遇到的问题,确保水库的养护、安全。

保养水库的安全需要经费支持。《条例》区分不同类型的水库,按照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对其经费分担作出具体规定:国有水库和其他具有人饮供水功能的水库的各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农民集体所有或管理的水库的防汛安全、安全鉴定、除险加固费用列入财政预算,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费用由其所有人承担;社会投资和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的公益性部分的管理、维修、养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其余部分的管理、维修、养护经费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针对农村集体所有的水库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条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库、社会投资以及多方主体投资兴建的水库,可以自愿将水库管理权限移交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政府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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