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的知情权也被提到更高位置。《条例》要求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公布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大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公开;相关环保约谈也要向社会公开。
落实到位,追究环保怠政
“《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加强浙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袁荣祥表示。
《条例》完善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约谈问责,规定设区的市及县、乡镇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等情形的,对上述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进行问责。
此外,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约谈这一地区的政府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要向社会公开。
浙江省环保厅厅长方敏表示,《条例》较好地回应了广大民众对良好大气环境的急切诉求,为浙江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她要求,接下去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学习好、贯彻好、运用好《条例》这一法律武器,不断锐意进取,主动作为,结合省政府开展的百日环保执法行动,集中开展涉气企业大检查,集中曝光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形成重典治气强大气势。同时,要坚决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大气环境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完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动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制度,建立完善督政工作机制,努力促进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