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立法调研中,基层对此反映很多,我们在《条例》中进行了回应。”浙江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尹林说。
一方面,是对大气污染执法取证难;另一方面,环保重点监管企业普遍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数据却不能作为执法依据。《条例》对此进行了突破,规定经计量检定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解决了执法取证难题。
除了自动监测设施数据可作为执法依据,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还需要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针对部分当事人拒不履行相关决定继续排污的问题,《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切实促进相关行政决定执行到位。
标准更高,控制污染排放
“此次新修订的《条例》,我们突出了重点排污单位、重点大气污染物和重点领域、行业的防治,强化从源头上治理,在标准上更高,在要求上更严格。”尹林介绍说。
燃煤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条例》规定,在浙江省销售、使用的煤炭,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关于煤炭硫分、灰分、重金属等含量的要求;要求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有的不符合规定的锅炉、窑炉限期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也就是说,今后在浙江只能使用低硫煤,新建、扩建的燃煤锅炉必须要20蒸吨以上。10蒸吨以下的锅炉2017年底前要全部完成拆除。”尹林说。
对于缺乏标准、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管控,《条例》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制定重点挥发性有机物行业排放标准和污染防治操作规程,指导排污单位组织实施;规定在化工、印染等行业逐步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和产品使用,定期公布有关行业低挥发性、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
浙江蓝,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对于公众关心的大气环境问题,《条例》作出更多回应。专门增设重污染天气应对章节,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包括责令有关企业暂停生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等多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