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于2016年4月29日通过的《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5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4月29日佛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
本条例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工程机械和材料装卸机械。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加大财政投入,建立防治协调机制和区域联防联控机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建立环保社会监督机制,并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加强部门间和区域间的信息互通及资源共享,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全过程实行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