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解读(3)

规章制度2018-06-30才子老师

“目前对这些机械的监管是失控的,污染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赵智说,条例施行后,使用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维修,并处5000元的罚款;在禁止使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这包括两种情形的处罚,一是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取证后,可处以5000元罚款;另一种是,在禁止使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取证后,可处以5000元罚款。此外,对于拒不改正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按日连续处罚。

条例还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规定: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赵智表示,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污染应急预案,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临时应急措施。违反该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限制行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限制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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