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南宁市水库管理条例(4)

规章制度2018-06-30王新老师

水库在死水位以上时,水库管理机构应当保障生活和农业生产用水。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时,除居民生活用水外,不得向库外调水。

水库管理机构或者水库所有人利用水库资源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净收益,应当优先用于水库的运行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服从水库蓄洪、泄洪和抗旱调水的要求,合理确定养殖规模。

鼓励天然养殖,减少水体污染。

第二十四条利用水库进行旅游开发的,应当编制水库旅游开发规划,明确水库旅游开发的范围、发展目标、功能结构、空间布局、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生态保护措施,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水库旅游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保障设施。

水库旅游开发单位应当做好水、土、动植物等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工作。因施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施工完成后应当予以恢复。

第二十五条水库开发利用不得缩小汇水面积。扩大水库汇水面积或者改变汇水条件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重新进行调洪演算,确保水库大坝安全。

第二十六条在水库汇水区域内,禁止建设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水库排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

第二十八条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建设住宅、宾馆、饭店、酒店、度假村、疗养院等建(构)筑物;

(二)擅自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废物回收场、垃圾填埋场、有毒有害物品仓库;

(四)设置剧毒物质或者危险化学品贮存、输送设施;

(五)爆破、打井、钻探、采矿(含砂、石)、取土、挖掘、修坟;

(六)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

(七)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物品。

第二十九条在水库管理范围内除禁止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垦、填库、围库、拦截库汊;

(二)在大坝、溢洪道放牧、堆放物料和晾晒粮草;

(三)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行驶履带车辆和超过核定载重的车辆;

(四)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和设置屠宰场;

(五)毒鱼、炸鱼、电鱼,以及使用其他禁用的渔具进行捕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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