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6种情形,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1.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2.夫妻双方均为黑龙江省边境地区居民的;
3.经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4.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6.特殊情况需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4、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将受处罚
据介绍,对于违反政策生育子女的,将受到处罚。《条例》规定,夫妻每多生育一胎子女,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对有配偶者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黑龙江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16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顾之规定处理
(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每年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