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反规定超车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不按照规定撤离现场的。
第五十七条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速公路车道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
(二)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
第五十八条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高速公路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速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的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划定为高速公路管理的区域。
(二)应急车道,是指高速公路行车道边缘线以外可供车辆在紧急情况下停车或者行驶的硬路肩区域。
(三)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是指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并按照规定权限履行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能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下设的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对高速公路投资、建设、管理等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