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政务服务建设
为了提高政务服务的水平和质量,条例总结了我省十余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将政务中心建设、信息化数据化建设、制度化标准化建设、政务服务队伍建设等四个建设纳入政务服务建设一章第七条至第十条集中规范;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两集中两到位”的要求,把“两集中两到位”的内容集中到“政务服务建设”一章;根据政务服务延伸到基层的要求,对乡镇和村(社区)便民服务的内容集中规范为“乡(镇、街道)设立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室(站、点),依法或者受上级政务服务部门委托,集中办理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求助、计划生育、农用地审批、社会福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涉农补贴等事项。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室(站、点)接受县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八、关于政务服务运行
条例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省人民政府、各级政务服务部门以及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在政务服务运行过程中的职责,第十七、十八条规范了申请人的权利义务。第十九至二十一条分别就当场受理办理、一次性告知以及通过电子政务大厅提出申请的办理流程和时限要求。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形式要件审查和需转外的审批流程和要求。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对并联审批的总体要求和代办、绿色通道等特色服务进行规范。运行最后两条对收费问题予以明确。
九、关于政务服务监督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务服务监督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政府内部的层级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务服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实行政务服务的绩效管理、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加强社会监督。“政务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群众满意度评价和投诉举报等制度”。这些监督与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政务服务部门的监督一并构成了完整的监督网络,从而完善了原有的监督机制,有助于提升政务服务的效能和水平。
十、关于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有明确规定,条例第三十四条作衔接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规章追究责任。”